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 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 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 构。学校成立基本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工会、基建 处、财务处、审计处、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 负责人组成。基本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本建设工作 中的重大事项,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落实校园规划及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基本建设立项和投资计划制定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 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 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及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 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校园规划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基建处组织专家对规划文本初稿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 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参与。
第十条 校园规划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审批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 5 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 5 年内规划实施的 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未列入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工程咨询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部分前期由师生进行的勘察、规划、初步设计等工作,可仅 进行后续部分的深化部分招标。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 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管理,认真执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范进行工程变更和签证。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进行工程质量监控,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 意压缩或拖延。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 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其设计或规划的功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造、装修及安装重型设备等。确系工作需要,应首先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改造或安装位置、内容等,报基建处审批后进行。涉及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大型改造项目,还必 须经原设计单位及消防部门同意。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 人负责,专款专用;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不得拨付。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 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竣工后尽快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 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及时通知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工作,并对竣工结算资料及工程量等进行审核,然后向审计部门提交,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结算审计工作。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对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要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严格执行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 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与此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